离婚损害赔偿的法定事由是什么?什么是约定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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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损害赔偿的法定事由是什么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离婚损害赔偿的法定事由包括:夫妻中有一方存在着法律重婚或事实重婚,或者有配偶时仍与他人同居,亦或是一方有对家庭成员实施了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情形等,导致了夫妻双方离婚的结果,同时另一方又不存在前述情形,则该无过错方在离婚时有权请求过错方依法支付离婚损害赔偿。
什么是约定损害赔偿
约定损害赔偿,指的是依照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合意而制定的损害赔偿。
根据我国现行的《合同法》有关“违约金”的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该根据违约的具体情况,向另一方当事人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行为造成的损失赔偿额具体的计算方式。”
约定损害赔偿通常是事先经过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的,因此,约定损害赔偿具有约定性和预定性,同时也体现了合同自由的原则。此外,约定损害赔偿还是一种附随于主合同的从合同,它以主合同的有效成立为前提,如果主合同转移,则约定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也会随主合同一起转移。
离婚损害赔偿的法定情形是什么
离婚时提起损害赔偿的法定情形有:有重婚行为;与他人同居行为;实施家庭暴力;虐待或遗弃家庭成员;有其他重大过错行为的人等。离婚损害赔偿的内容包含有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以上就是关于“离婚损害赔偿的法定事由是什么”的相关整理解答,内容仅供大家参考,法律咨询具有特殊性,如果你对此还有疑问,不妨点击直接咨询律师获取更专业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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