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让合同和租赁合同区别
一、转让合同和租赁合同区别
转让合同和租赁合同存在以下区别:
(一)合同目的
1. 转让合同目的在于转让特定财产或权利的所有权或者其他权益,转让后原所有人或权益享有人对标的的相关权益基本丧失,受让人成为新的权益所有者。例如转让房屋所有权,转让后原房主不再享有该房屋的所有权权益。
2. 租赁合同目的是在一定期限内让渡财产的使用权,出租人仍然保有对租赁物的所有权,承租人仅获得使用租赁物的权利,租赁期限届满需返还租赁物。
(二)合同标的
1. 转让合同的标的可以是物的所有权、等各种财产权利。例如合同,标的就是商标的所有权。
2. 租赁合同的标的一般是有形的物,如房屋、汽车等,承租人租赁这些物在一定期限内使用。
(三)合同期限
1. 转让合同一般是一次性完成交易,不存在类似租赁合同那样定期限的持续性使用关系。
2. 租赁合同明确约定租赁的期限,期限届满合同关系可能终止或者续租。
二、租赁合同是偌成合同吗
租赁合同是诺成合同。
诺成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一旦经对方同意即能产生法律效果的合同。在租赁合同中,只要出租人和承租人就租赁的相关事宜达成一致,例如租赁物、租赁期限、租金等主要条款达成合意,租赁合同即成立,而不需要实际交付租赁物等额外条件。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是租赁合同成立的关键要素,所以符合诺成合同的特征。
三、租赁合同乙方能立合同吗
在租赁合同关系中,乙方可以订立合同。
从合同订立的主体资格看,只要乙方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就能够参与合同的订立。例如,一个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者依法成立的法人、非法人组织,在租赁关系中作为乙方时,都可以提出合同条款,与甲方协商一致后订立租赁合同。
当然,乙方订立的租赁合同要符合的规定,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合同内容应当明确租赁的标的(如房屋、车辆等具体的租赁物)、租赁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方式、租赁物的使用和维护等主要条款。并且,在订立过程中,双方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等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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