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人离开物品未搬离是否还应继续支付租金
承租人离开物品未搬离是否还应继续支付租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733条规定:
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返还的租赁物应当符合按照约定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后的状态。
最高人民《关于审理城镇合同纠纷案件具体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
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履行期限届满或者解除,出租人请求负有腾房义务的次承租人支付逾期腾房占有使用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由此可见,在房屋租赁合同履行期限届满的情形下,承租人应将租赁物——房屋返还出租人。《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虽然规定的是次承租人在逾期腾房应交占有使用费,但同理,一级承租人有类似违约情况,也应支付双方约定的或等同租金的占有使用费。当然,如果出租人将承租人逾期未搬离的物品造成损坏的,承租人也可向出租人要求损失赔偿。在此提醒大家可在房屋租赁合同中明确约定逾期腾房违约金条款,避免不必要的租赁纠纷。
承租人在办理的时候可以及时将物品搬走,房东看到承租人物品不肯搬走的情况,可以要求对方搬走,对方不搬走就按照自己方式去处理。承租人离开物品未搬离房东在这时候该怎么样正确处理,应该要及时请合飞律师网律师从旁指导。
扫描二维码推送至手机访问。
版权声明:本文由浙江合飞律师事务所结合法律法规原创并发布,除法院案例栏目内容为公开转载,如无特殊声明均为原创,如需转载请附上来源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