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无效约定谁承担
一、租赁合同无效约定谁承担
在租赁合同被认定无效的情况下:
1. 如果是因为出租人导致,例如出租人无处分权出租他人之物,出租人可能要承担更多责任。承租人因合同无效遭受的信赖利益损失,如为准备使用租赁物而进行的装修投入(在未形成附合时可拆除带走,形成附合的按过错分担现值损失)、为使用租赁物而预先支付的费用等,出租人可能需要赔偿。
2. 若承租人的原因致使合同无效,比如承租人故意隐瞒租赁用途导致合同违反强制性规定而无效,承租人应承担相应责任。对于出租人已为履行合同进行的合理投入(如为满足特殊租赁用途进行的设施改造等),承租人可能要给予赔偿。
3. 如果双方都有过错导致合同无效,那么双方应按照各自过错的程度分担因合同无效所产生的损失,包括租金返还、装修残值损失等相关损失的分担。
二、租赁店铺合同有效吗
店铺租赁合同是否有效,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判断:
1. 合同主体。签订合同的双方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比如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者依法成立的法人、非法人组织等。如果一方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的合同,则合同无效。
2. 意思表示真实。双方签订合同是基于真实的意愿,不存在欺诈、胁迫等导致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情形。例如一方以暴力威胁另一方签订的租赁店铺合同就是无效的。
3. 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比如约定将店铺用于非法经营活动的租赁合同无效;如果合同内容涉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等违背公序良俗的情况也无效。
4. 形式合法。一般来说,租赁合同为非要式合同,口头或书面形式均可,但如果法律规定必须采用书面形式而未采用书面形式,可能影响合同效力。
如果符合以上条件,店铺租赁合同通常是有效的。
三、展位费属于租赁合同吗
展位费是否属于租赁合同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判断。
如果展位费是基于对特定展位在一定时间内的使用权利的付费,且这种使用涉及到出租方将展位交付承租方占有、使用,承租方支付费用,双方对使用期限、展位的使用范围、费用、双方权利义务等有明确约定,那么这种展位费的约定可能属于租赁合同关系。例如在商业展览中,参展商支付展位费以获得特定展位在展览期间的使用权,这与租赁合同有相似之处。
然而,如果展位费仅仅是一种入场费或者参加活动的综合费用,不涉及特定展位的租赁使用关系,例如支付一笔费用可以在展会上自由流动,没有固定展位的专属使用权,那就不属于租赁合同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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