储存合同租赁合同区别
一、储存合同租赁合同区别
储存合同与租赁合同存在以下区别:
1. 合同目的方面。储存合同的目的是一方将物品交付另一方储存保管,侧重于物品的保管;而租赁合同的目的是一方将特定物交付另一方使用、收益,重点在使用。
2. 合同标的方面。储存合同的标的为需保管的物品;租赁合同的标的是特定的非消耗物,如房屋、设备等。
3. 权利义务方面。在储存合同中,保管人有妥善保管的义务,存货人有支付保管费等义务;在租赁合同中,出租人有交付租赁物并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用途的义务,承租人有合理使用、支付租金等义务。
4. 合同终止方面。储存合同在保管期限届满或因其他法定事由时终止;租赁合同在租赁期限届满或双方协商一致等情况下终止,并且承租人有返还租赁物的义务,这与储存合同中存货人提取货物有所不同。
二、租赁合同单方怎么解除
在租赁合同中,单方有以下几种情况:
(一)法定解除
1. 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例如地震导致租赁房屋完全损毁无法使用,那么一方可以单方解除合同。
2. 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比如承租人明确表示不再支付租金,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或者出租人将房屋卖给他人并已办理过户,致使承租人无法继续使用租赁物,承租人可解除合同。
3. 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例如承租人迟延支付租金,出租人催告后合理期限内仍未收到租金,出租人有权解除。
4. 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若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将房屋转租给他人,严重影响出租人的权益,出租人可解除合同。
(二)约定解除
如果租赁合同中约定了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当该条件成就时,有解除权的一方可以单方解除合同。例如合同约定承租人连续两个月不按时缴纳租金,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当这种情况发生时,出租人可依约解除。
三、租赁合同和仓储合同区别
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仓储合同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两者存在以下区别:
1. 合同目的方面。租赁合同是承租人获得租赁物的使用和收益权,重点在于对租赁物的使用。而仓储合同目的在于保管仓储物。
2. 合同标的物方面。租赁合同的标的物通常为不动产或动产,如房屋、设备等。仓储合同的标的物为动产,且是特定化的货物。
3. 权利义务方面。租赁合同中,承租人需妥善使用租赁物并支付租金,出租人要保证租赁物符合约定用途。仓储合同中,保管人有妥善保管仓储物的义务,存货人需支付仓储费,并且在提取仓储物时要遵守相关规定。
4. 仓储合同属于保管合同的一种特殊类型,法律对仓储合同有一些特殊规定,例如仓单的规定,这是租赁合同所没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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