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租赁性住房离婚怎么判
一、保障租赁性住房离婚怎么判
在涉及保障性住房所有者离婚的情况下,宪法所保证的保障性住房权益可依据人民法院签发的判决书、调解书或婚姻登记机关确认的书予以合法处置,然而,无论何种处置方式,保障性住房的本质属性都不会发生改变。
当夫妻在离婚过程中,对于中的房屋价值以及归属问题无法达成共识时,人民法院将按照以下几种情况分别做出裁决:首先,如果双方都主张房屋所有权并愿意通过竞价方式获得,那么这一请求应得到批准;其次,若其中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则需由评估机构以市场价格为基础对该房屋进行评估,而最终获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对另一方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最后,如果双方均未提出房屋所有权的主张,则人民法院将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房屋进行公开拍卖,并将所得款项进行合理分配。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二、婚前房子离婚怎么判
在缔姻之前,若其中一方承担了购房的首期款项,而在婚姻存续期间,由夫妻双方共同资助偿还贷款的情况下,虽然房屋所有权证上登载的仅为首付款支付方的姓名,但仍可将该房屋视为登记方单独所有。
然而,在具体的析产过程中,这一点需要根据不同情况进行区分对待。
首先,首付款应被视为首付款支付方的个人财产;其次,婚后房屋价值的增值部分及共同偿还贷款的部分,除非夫妻双方另有书面协议明确规定,否则都应视为夫妻双方共有的财产。
若在离婚时,尚有未偿清的房贷存在,则此部分应视为产权人的个人负债。
值得注意的是,无论在何种情况下,共同偿还贷款的部分,无论是由一方以个人薪资偿还,抑或是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都应被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
当然,如有证据证明,某一方所偿还的贷款资金来源于其个人,那么这部分资金就不应当被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
扫描二维码推送至手机访问。
版权声明:本文由浙江合飞律师事务所结合法律法规原创并发布,除法院案例栏目内容为公开转载,如无特殊声明均为原创,如需转载请附上来源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