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权属于用益物权吗
一、房屋租赁权属于用益物权吗
依据定之基本原则,租赁权并不属于典型意义上的用益物权。
租赁权乃基于之成立而得以产生,故其本质上实则属于债权范畴。
鉴于租赁权亦具备占有、使用及收益等物权特性,故在此特将其列入其中进行探讨。
所谓用益物权者,即是指以特定范围之内的使用与收益为主要目的,于他人所有之物之上设定的一类定限物权。
例如,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使用权、地役权以及自然资源使用权等皆属此类。
《》第三百二十三条
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二、房屋租赁铜同40年为法吗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之第七百零五条明文规定,房屋租赁期限始终不应超过二十年。
若租赁期限超出此期限范围,则超额部分将被认定为无效。
通常状况之下,我们在签订租赁合同时所约定的最长期限应为二十年。
若超过这一允定期限,超过部分将会失效。
若我们签订的是四十年期的房屋租赁合同,那么此后的二十年便会因无效性而失去法律效力。
三、怎样处理房屋租赁纠纷,有哪些方式
关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之解决路径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首先是双方协商解决;
可寻求委员会进行调解;再者,可以依法向相应的委员会提起仲裁;最后,若前述途径均无法实现纠纷解决,则可选择向人民提起诉讼。
在采取何种方法来解决这个纠纷问题时,必须要依据纠纷的实际状况予以综合考虑与抉择。
根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三条的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它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引发的案件,均应适用该的相关规定进行审理。
同时,根据该法第一百二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在提起诉讼时,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形式的,并且需要按照被告方人数提供相应份数的副本。
如果确实存在书写起诉状存在困难的情形,也可以选择以口头形式进行起诉,但需由人民法院将其内容记录在案,并通知对方当事人知晓此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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