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人提前解除租赁合同承担什么违约责任
一、承租人提前解除承担什么违约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及相配套的司法解释中的明确规定,在出租方提前终止租赁合同时,其应承担的主要责任包括但不限于继续履行合同义务、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以减轻或消除对另一方的损害,以及赔偿因此而产生的实际经济损失。
具体而言,违约行为给对方带来的损失,其额应与违约行为直接导致的损失相当,这其中也包括了合同正常履行完毕之后可能获取到的预期收益。
法律中还存在着其他相关规定,这些规定同样适用于此类情况。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八十四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
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二、租赁合同可主张哪些赔偿
在租赁契约纠纷中,若出现了缔约过失行为,当事人可以申请以下各类赔偿:
1.固有权益之赔偿:此种赔偿主要针对、疾病困扰乃至生命失去等重大损害或者损失情况,同时也包括一般的医疗费用、护理费用等常规赔偿项目。
2.信赖利益损失之赔偿:此类赔偿主要涉及到缔约过程中所产生的各项费用,例如:准备履行以及实际履行合同所需支付的各种成本;由于对合同有效成立的过度信任而放弃的潜在盈利机会所带来的经济损失;以及其他可能产生的损失费用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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