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方解除商铺租赁合同应支付多少金额的违约金
一、单方解除应支付多少金额的违约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第1款明确指出,当事人双方有权自主决定是否在一方向另一方违反合同约定时,按照违约情形支付相应金额的违约金;亦或是在出现违约行为后,如何计算因违约而导致的损害的数额。
因此,违约金制度不仅具备惩戒性功能,更无需依循非违约一方是否实际遭受损失这一客观事实作为其成立的条件。
在通常情况下,的最高上线不得超过实际损失的30%。
然而,若违约金设定过高或过低,均可通过向提出申请,要求调整违约金的数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第2款进一步规定,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实际造成的损失,当事人有权请求法院予以提高;反之,若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实际造成的损失,当事人同样有权请求法院适度降低。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违约金实际上是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对于一方违约后可能带来的损失的预估,与违约发生后守约方实际所受损失之间并不存在绝对的对应关系。
因此,在处理此类问题时,应将裁量权赋予法官进行自由判断。
法律规定预定违约金制度,除了能够对当事人形成心理压力之外,还能有效地避免违约后计算损失及证明损失程度等繁琐事宜,使得当事人能够迅速确定自身应承担的具体责任。
因此,若当事人希望法院提高违约金额,或者在违约金设定过高的情况下,就必须承担起证明损失程度的举证责任。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违约金】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二、租赁合同解除有效吗
在特定情境中,例如由于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合同目的无法达成、某一方明示或通过自身行为明确表达出其不愿意履行核心义务、某一方在收到催促支付主要债务的通知后,在合理期限内仍然未能履行该义务等等,这些情况都可能使当事人有权依据相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的规定,以下几种情况均可成为当事人解除合同的合法理由:
(1)由于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合同目的无法达成;
(2)在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到期之前,某一方已经明确表示或通过自身行为表明其将不会履行主要债务;
(3)某一方在收到催促支付主要债务的通知后,在合理期限内仍然未能履行该义务;
(4)某一方在履行债务过程中存在其他违约行为,从而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
(5)法律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况。
对于那些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主要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任何时候选择解除合同,但必须在合理期限之前向对方发出书面通知。
扫描二维码推送至手机访问。
版权声明:本文由浙江合飞律师事务所结合法律法规原创并发布,除法院案例栏目内容为公开转载,如无特殊声明均为原创,如需转载请附上来源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