拘役提前出来由谁说了算
一、拘役提前出来由谁说了算
关于拘役的提早释放申请问题,应当由执行机关向上中级级别的人民法院提交减刑申请书。
拘役作为一种刑事惩戒措施,与其不同的是行政拘留行为,拘役的决定权力仅属于人民法院。
公安机关虽然承担着刑事案件侦查以及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等工作职责,然而却没有资格对拘役判决施加影响。
而拘役的实际执行则会由公安机关在附近的看守所或者其他专门的监管场所完成,在此期间,被惩罚的人每个月可以回家一到两天时间。
倘若他们参与了生产劳动的话,还可以适当获得薪资奖励。
对于拘役的具体期限规定为一个月及以上六个月以下,如果涉及多重犯罪行为,那么总的刑期不能超过一年。
至于拘役的提前释放,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减刑,必须要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来进行。
执行机关(可能是公安机关或者监狱管理部门)将会向中高级别的人民法院提交减刑申请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四十二条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
第四十三条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
在执行期间,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两天;参加劳动的,可以酌量发给报酬。
第四十四条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二、拘役多久可以出门
在被判定拘役之后,通常情况下,每个月都有一到两天的探视时间。
拘役是由公安机关在距离最近的看守所或其他监管场所实施执行的处罚措施。
在执行过程中,罪犯每月经历一到两天的回家时间,如果需要参加劳动,则可以适量地发放相应的薪酬。
拘役的期限通常为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并且在涉及数桩罪行的情况下,总的执行期不能超过1年。
在数罪之中,若判有附加刑法,那么附加刑法仍然需得到执行,无论附加刑法的性质是否相同,均应合并执行;但要是涉及不同类型的附加刑法,则应分别进行执行。
三、拘役所看守所区别
在我国的法律框架内,拘役所与看守所系两种性质截然不同的拘留机构,各自发挥着不可替代的功能及作用。
拘役所主要负责对经由各级人民法院依法审判后作出判决并施以刑罚的罪犯进行刑罚执行工作,其针对的多为短期服刑行为,例如拘役之类刑罚的执行。
拘役所的核心任务在于通过实施短期的惩罚性劳动以及改造措施,使罪犯能够深刻认识到自身错误,从而达到改造目的。
相较之下,看守所则是专门用来临时收容未决犯及已决犯的场所,其主要职责在于在刑事诉讼程序中对或被告进行强制性的羁押,同时也承担着对已被判处刑罚但尚未转移至劳改农场或监狱的罪犯进行暂时性关押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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