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危罪和妨害安全驾驶罪为主的区别在于哪里
一、以危罪和妨害安全驾驶罪为主的区别在于哪里
危罪通常是指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这一犯罪类型,该罪行的构成要素包含采取诸如纵火、决堤、爆炸等与这些危险行动同等的其他危险手段,并达到了足以对公众生命和财产带来严重威胁的危害程度。
妨害安全驾驶罪所强调的则是在公共交通工具中进行有妨碍驾驶安全风险的违法活动,比如方向盘或是攻击司机等操作为,从而危及其内在的公共安全。但这两个罪行间的主要差异在于它们各自的行为方式、针对的对象以及具体的情境环境有所不同。相较之下,危罪的行为方式更加多样化,并不仅仅局限于公共交通领域;妨害安全驾驶罪却特地规定了其发生在公共交通领域内部的特定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或者;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二 对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使用暴力或者抢控驾驶操纵装置,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危及公共安全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前款规定的驾驶人员在行驶的公共交通工具上擅离职守,与他人互殴或者殴打他人,危及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以危罪和妨害安全驾驶罪为主的区别在于
在法律术语中,“以危罪”常特指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它囊括了多种以放火、决水、爆炸等极度危险的手段来威胁公众生命财产安全的行为。
妨害安全驾驶罪则是专门针对在公共交通工具(如火车、飞机、汽车等)上实施干扰驾驶员正常操作的行为,例如抢夺方向盘、攻击或拖曳驾驶员等,这些行为对公共安全构成了直接且迫切的威胁。这两种犯罪之间的显著差异在于其行为对象以及行为方式的不同。以危罪的行为对象更为宽泛,不仅限制于公共交通工具领域;而妨害安全驾驶罪则明确指向对公共交通工具驾驶行为的干扰。
三、以危罪和妨害安全驾驶罪是法条竞合吗
首先,你得知道,跟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这两者之间其实有着非常微妙的联系,它们在客观上可以说是法条竞合的关系。
简单来说就是,如果有人做了什么危害公共安全的事情,但是又不能用或者罪来给他定罪量刑的话,那就只能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这个大口袋来把他装进去,这样才能防止我们对这些罪犯过于宽容而让他们继续为非作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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