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有毒食品罪的构成要素
一、生产有毒食品罪的构成要素
生产有毒食品罪的构成要素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主体要素。该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单位也能成为此罪主体。
二是主观要素。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是有毒的食品仍予以生产。通常是为了非法获利等目的,对其行为可能造成的危害后果持希望或放任态度。
三是客体要素。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国家对食品卫生的管理制度,又危及不特定多数人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四是客观要素。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食品卫生管理法规,在生产的食品中掺入有毒的非食品原料,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行为。例如,在食品中添加明令禁止的有毒化学物质等。
总之,只有同时具备上述主体、主观、客体和客观四个方面的构成要素,才能认定构成生产有毒食品罪。
二、生产有毒食品有毒有害罪判几年
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罪的量刑,需根据具体犯罪情节来确定,主要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一是一般情形。在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处五年以下,并处。
二是严重情节。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比如造成轻伤以上伤害、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等。“其他严重情节”包括生产、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等。
三是特别严重情节。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并处罚金或者。“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涵盖生产、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或者致人重度残疾等。
在具体量刑时,会综合考虑犯罪手段、主观恶性、危害后果等多方面因素。
三、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如何认定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认定,主要从以下几方面来看:
行为主体方面,凡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和单位,都能成为该罪主体。
行为对象上,是掺入了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所谓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是指对人体具有生理毒性,食用后会引起不良反应,损害肌体健康的不能食用的原料。
主观方面,行为人必须是出于故意,即明知是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而掺入食品中进行生产、销售。
客观行为表现为,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比如用工业酒精勾兑白酒销售,工业酒精中含有的甲醇就是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
在司法实践中,还需结合具体案件情况,综合考虑行为人的行为方式、销售金额、造成的危害后果等因素,准确认定是否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一旦构成此罪,将依法受到严厉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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