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安全驾驶罪什么时候增设的
一、妨害安全驾驶罪什么时候增设的
为应对近几年来频繁出现的乘客干扰公共交通工具驾驶安全的问题,我国新设立了妨害安全驾驶罪。这类行为对于公共安全构成严重威胁,甚至有可能引发交通事故,导致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等严重后果。因此,设立妨害安全驾驶罪能够准确界定法律责任,加强对此类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进而达到有效预防与减少交通事故发生、保障广大民众生命财产安危的目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二
:对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使用暴力或者抢控驾驶操纵装置,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危及公共安全的,处一年以下、或者,并处或者单处。前款规定的驾驶人员在行驶的公共交通工具上擅离职守,与他人互殴或者殴打他人,危及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妨害安全驾驶罪什么时候入刑
以下是对妨害安全驾驶行为的详细阐述,此类行为一旦引发严重后果或是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便会立刻发酵为犯罪行为。具体来说,驾驶者在行驶过程中所实施的诸如驾驶、驾驶、以及故意违反交通信号灯等行为,如果最终导致了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那么他们将会面临刑事责任的追究。这一法律规定的初衷在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的管理力度,从而确保广大民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得到充分保障。
三、妨害安全驾驶罪什么情况不予追究责任
1. 血液酒精浓度低于每100毫升150毫克者;
2. 基于医疗救护或救助受伤病人等紧迫情况驾驶机动车辆,并未导致实施行为之人;
3. 于住宅小区、停车场等特定区域内进行短途驾驶机动车辆,例如移车或将车辆倒入车位等情况;
4. 经他人驾车至住宅小区、停车场等特定区域,为接力驾驶停放在此的机动车辆进行短暂行驶,或是为了将车辆交给他人驾驶而从这些特定区域短途驶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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