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危罪和妨害安全驾驶罪为主体的区别
一、以危罪和妨害安全驾驶罪为主体的区别
你可能想问,罪和这两个玩意儿到底有什么区别呢.这里咱就给你扒拉扒拉:首先,它们的概念可不一样哦;其次,它们的也大相径庭;再者,它们的主观意图也是天差地别;还有就是,它们对犯罪后果的要求也各有千秋;最后嘛,处罚力度自然也有所不同啦。
先说说交通肇事罪吧,它主要侵犯的是交通运输的安全。
那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呢,它侵犯的是整个社会的公共安全,也就是说,无论是咱们普通老百姓还是那些价值连城的财产,都必须受到保护。
说到交通肇事罪,它的构成要件可不能忽视。
首先得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然后还得造成严重的后果,比如有人受伤了、死了,或者财产损失惨重等等。
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呢,它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但本质上都是用其他方式来威胁公共安全。
至于主观方面,交通肇事罪通常是过失导致的,所以算是过失犯罪;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则是故意为之,因此被归类为故意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百一十四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二、以危罪和妨害安全驾驶罪为主的区别在于哪里
危罪通常是指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这一犯罪类型,该罪行的构成要素包含采取诸如纵火、决堤、爆炸等与这些危险行动同等的其他危险手段,并达到了足以对公众生命和财产带来严重威胁的危害程度。
妨害安全驾驶罪所强调的则是在公共交通工具中进行有妨碍驾驶安全风险的违法活动,比如方向盘或是攻击司机等操作为,从而危及其内在的公共安全。但这两个罪行间的主要差异在于它们各自的行为方式、针对的对象以及具体的情境环境有所不同。相较之下,危罪的行为方式更加多样化,并不仅仅局限于公共交通领域;妨害安全驾驶罪却特地规定了其发生在公共交通领域内部的特定行为。
三、以危罪和妨害安全驾驶罪为主的区别在于
在法律术语中,“以危罪”常特指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它囊括了多种以放火、决水、爆炸等极度危险的手段来威胁公众生命财产安全的行为。
妨害安全驾驶罪则是专门针对在公共交通工具(如火车、飞机、汽车等)上实施干扰驾驶员正常操作的行为,例如抢夺方向盘、攻击或拖曳驾驶员等,这些行为对公共安全构成了直接且迫切的威胁。这两种犯罪之间的显著差异在于其行为对象以及行为方式的不同。以危罪的行为对象更为宽泛,不仅限制于公共交通工具领域;而妨害安全驾驶罪则明确指向对公共交通工具驾驶行为的干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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