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认定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的证件罪
一、如何认定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的证件罪
先来说说,我们说的这种情况,就是得是国家机关里的那些文件啊、证件啊、印章啊被伪造、变造、买卖才行。
这个国家机关呢,包括了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还有咱们党的各级机关和政协的各级机关都算在内哦。
接下来嘛,就是你已经做过了伪造、变造、买卖这些国家机关的文件、证件、印章的事情啦。
伪造文件、证件的话,就是说你自己弄个假的,假装是国家机关应该做的那种文件、证件,这就叫有形伪造;如果你是偷偷摸摸地把国家机关的名义拿来做文件、证件,那就是无形伪造啦。
比如说,国家机关里面那些有权做统计数据的人,他们要是做假数据,那就算是伪造国家机关的文件罪啦。
还有一种情况,就是你把国家机关的文件复印到电脑上,改改内容,再打出来,也算是伪造文件哦。
伪造印章的话,就是你没权利却自己做了个国家机关的印章,或者在纸上、文书上或者别的什么东西上画个印章,让别人看起来以为是真的,这也是伪造印章。
这个的责任形式是故意的,也就是说你得知道你做的是国家机关的文件、证件、印章,而且还得是伪造、买卖的,或者你明明知道是真的,但还是要去变造它。
《》第二百八十条
伪造、变造、买卖或者、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或,并处;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如何认定票据伪造行为罪
1、客观要素。本罪对客观行为的要求是伪造、变造各类金融票证。其中,所谓伪造金融票证,是指未经授权以及虚构他人身份擅自制作虚假金融票证的行为。相反地,变造金融票证,即是擅自改变他人有效金融票证行文中原有信息的行为。尽管伪造和变造金融票证的违法行为都会导致“假金融票证”的出现,但是伪造行为更是一种彻底的造假方式,而变造却必须以真实存在的金融票证作为基础,在经过篡改之后的金融票证并没有掠夺原有的有效性元素。所以相较而言,伪造金融票证对社会的危害程度要大于变造金融票证,而且前者极有可能给当事人带来更大的损失。
2、主体要素。本罪的实施者应该具备普通公民的身份条件,只要是年满刑事责任年龄并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皆有成为本罪违法者的可能性。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的相关规定,单位亦可成为本罪的施害群体。
3、主观要素。本罪在心理状态上只能由当事人故意触犯。倘若行为人事先通过过失导致错误填写或者误写了金融票证内容的话,虽然他们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然而这并不代表他们能逃避刑事法律的制裁。即便这些行为人在失误填写金融票证后还刻意利用凭借这份虚假信息进行违法活动的情况下,他们也只能按照金融票据等其他形式的犯罪行为受到相应的刑事处罚,而非仅仅以本罪来评判。
三、如何认定票据伪造行为犯罪
1.客观构成要素:本罪在犯罪行为上表现为有意识地制造和变化各类金融单据及凭证的行为。其中,伪造即未经授权的假冒他人名义或者虚拟他人情况下设计制作金融凭证的行为;变造则指在已有特定法律效应的金融凭证基础上,擅自改变凭证所记载事实内容的行为。无论伪造还是变造,最终都会产生与原始凭证相违背的虚假凭证(亦称“假金融凭证”)。
伪造是纯粹基于虚假信息的非法制作行为;而变造虽然同样致使金融凭证与原始状态不同,但却并不完全否定原有的有效元素,因此相比之下,伪造行为的恶劣程度高于变造行为,有可能给受害者带来更为严重的经济损失。
2.主体构成要素:本罪的实施主体为一般公民,只要符合法定年龄并具备刑事责任能力即可成为。根据本法第二款的明确规定,法人组织同样可以成为本罪的实施主体。
3.主观构成要素:本罪的主观心理状态必须是故意为之。若行为人由于疏忽大意导致填写错误,尽管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但却无法让其承担刑事责任。即便行为人在填写错误后有意使用该凭证,也只能按照金融票据欺诈罪等其他相关罪名追究其刑事责任,而非以本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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