拘役管制和有期徒刑的区别在哪
一、拘役管制和有期徒刑的区别在哪
拘役和管制与有期徒刑是学中的三类重要刑罚制度,这三者在各自所适用的对象、执行的具体方式以及刑期的长短等多个方面都存在着显著差异。
首先来说,拘役是一种相对较轻的刑事处罚措施,其主要适用于那些犯罪情节轻微、对社会造成的危害程度较低的违法犯罪行为。
而此类刑罚的期限相对短暂,常常介于一个月之上但不超过六个月。
更为值得注意的是,在实际的执行过程当中,受刑人还有可能享受到一定数量的或者在拘役管制之下外出工作的权利。
至于第二个刑罚类型——有期徒刑,它是一种更为严厉的法律惩罚手段,对于那些性质较为恶劣的犯罪行为,是最为常用的法律工具之一。
这个刑罚的严格性在于,它的刑期范围较广,一般来说是从六个月到十五年,甚至在某些情况下可长达二十五年。
当多个故意犯罪被合并处罚时,这个上限才会有所提高。
在有期徒刑的执行阶段,罪犯必须要在监禁场所内度过,他们几乎无法享有任何自由行动的权力,面临着更加严密的监控。
《刑法》第三十八条
【管制的期限与执行机关】管制的期限,为三个月以上二年以下。
判处管制,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对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违反第二款规定的禁止令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规定处罚。
二、管制和拘役属于附加刑吗
中国刑法制度中,并未将管制及拘役认定为主刑之外的附加刑项,相反,这两者皆被归类为刑法中所设立的主要刑事处罚方式。
就其性质而言,管制是实施于犯罪情节相对轻微之犯人的轻重程度适宜的刑罚种类。
与徒刑、等其他刑罚途径不同的是,管制并不需要强制性的监禁措施,而是通过对罪犯一定范围内的自由进行限制,引导犯人在特定时间内须遵循各项法律规范,一方面使犯人受到应有惩戒,另一方面也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
三、管制和拘役哪个是公安机关执行的标准
管制和拘役作为法律设定的两种严厉刑罚手段,有着广泛的应用领域以及各自独特的执行机构和适用人群。
其中,管制属于相对较为宽松的刑罚制度,主要用以惩罚那些犯罪性质较轻但具有一定社会危害性的罪犯。
在这种情况下,被判定受管制者无需被安置在关押囚犯般紧张的看守所以及监狱中,而是在社区环境里接受包括人文知识教诲在内的多种形式监管以确保他们能够遵纪守法并避免再次陷入罪恶的深渊。
而对于拘役这一短程自由刑的执行,通常由各级公安部门或司法行政单位承担相应职责,罪犯们需在特定的看守所或者其他执行场所内服刑,同时还需参与劳动改造和接受改造等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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