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决后发现漏罪怎么办
一、法院判决后发现漏罪怎么办
若在法院裁决宣告之后,发现先前的裁定针对的刑事罪状有所遗漏未能得到充分审判或判定,发生所谓的“漏罪”问题,根据本国现行法令规定,此时可启动对该漏罪的重新审理程序。通常而言,原审法院或者具有相关管辖权的法院应依据新近发现的犯罪事实,依照法定程序重新做出裁决,将新与原已判处的刑罚予以合并处理,按照“先并后减”或“先减后并”的基本原则,确定最终的执行刑期,以保证法律的公正性以及全面性得以实现。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六十九条
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和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百五十四条
人民法院发现已生效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应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
二、同一个罪名漏罪是吗
针对同一种罪名所涉及的遗漏犯罪情形,究竟应否施行数罪并罚,这一问题的答案主要取决于被揭露的犯罪行为是否构成了相对独立的罪行,以及该罪行是否在法律规定的追诉时效期限之内被司法机关所察觉。若遗漏的罪行与原先判决的罪名是基于同一事实背景,并且在判决宣告之前尚未被发现,那么在通常情况下,法院将会把遗漏的罪行与原有罪名进行合并审理,依据所有犯罪事实的具体情况重新做出裁决,而非仅仅实施数罪并罚。这种处理方式的目的在于保证判决结果的全面性和精确性,防止对同一行为进行重复评价,同时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不受到侵害。
三、同一罪名漏罪如何处理
对于同一罪行被判定有遗漏的罪责,应根据新的罪证对其做出裁决。接下来,需要将前后两次判决中所判处的刑罚按照相关法律制度进行合并处罚,然后在此基础上减去已被实际执行过的刑期。所谓“漏罪”,即是指经过刑事审判后,在刑罚正式执行完毕之前,发现已经被宣判犯罪分子在最初判决宣告之时,实际上还犯了其他未曾被审理和判决的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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