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认定余罪漏罪
一、如何认定余罪漏罪
根据法律术语的定义,“余罪”和“漏罪”之间存在明显的区别和关联。“余罪”这个术语主要用以表达在犯罪行为中尚未被发现、引咎或承认为罪犯的部分责任。这个概念既涵盖了可能需要接受刑事惩罚的情境,同样包含了无需承担刑事责任的情况。相较之下,“漏罪”则更偏向于法律层面的解释,即在检察机关对被告提出之际,由于疏忽或者其他原因,使得某些罪行未能得到充分的揭示和指控。因此,在这样的情况下方能按照相关的法律条款,严格地对案情进行办案处理,并对被告人做出精确无误的定罪量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十条
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决定执行的刑罚。
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
二、同一的漏罪可以不起诉吗
通常来说,若证据缺陷,且缺乏起诉之必要,检察机构有权决定不予提起公诉。对于同一罪名的漏罪,应依据新发现的罪状进行判决,并将其与先前已判刑罚合并执行,以实现。
部分学者持有不同看法,他们主张在处理同一类罪行时,不应简单地遵循数罪并罚的原则,而应优先考虑罪刑相适应的原则。即使漏罪情节较轻,但只要构成犯罪事实,一般情况下均不会因其轻微性而免于起诉。除非存在特定的法定情形许可不起诉,如证据不足或者符合其他适用不起诉的条件。至于最终是否能够不起诉,仍需结合案件的特定情势以及相关法律条文加以判定。
三、漏罪要重新立案吗
倘若在案件审理的过程之中或于宣判之后发现存有未曾处理之罪行,大部分的情况都无需对原案进行重新立案。针对此类遗漏的罪行,检察官有权向法院提出追加指控,并将其与原先的案件合并审理。这就意味着,这些遗漏的罪行可以直接在原案中得到处理,而不必作为一个全新的案件单独处理。
在某些特定的情形之下,或许仍需对原案进行重新立案,比如原有的判决已被认定为无效,或者出现了新的证据,使得案件需要重新进行评估。总的来说,对于所发现的遗漏罪行,通常的处理方式并非重新立案,而是将其纳入现有案件中进行审理,并依据相关确定最终的刑罚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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