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信罪跟掩隐罪的区别
一、跟掩隐罪的区别
协助信息犯罪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之间存在以下显著差异性,分别表现为:首先,在行为对象方面两种均不相同。
前者向我们展示了一种广泛的网络犯罪活动;后者则直接针对的是上一层犯罪活动中所获取得的非法资产及收益。
就行为的具体发生时期而言也有所不同。
协助信息犯罪的行为人的行为通常发生在上游犯罪者已经开始着手实施犯罪行为后直至其全部行为完成前这段时间内。
举例来说,若以电信作为参考,协助信息犯罪的行为将会发生在上游犯罪分子还未完全从受害者手中获取违法资产之前。
两者的行为性质也大有不同。
协助信息犯罪可以视为上游犯罪的必要帮助犯,只有在这些帮手的帮助下,上游犯罪才能够得以顺利完成并达到既遂状态。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
,是指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行为。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处三年以下或者,并处或者单处。
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是指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行为。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少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帮信罪和掩隐罪属于吗
在探讨帮信罪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收益罪(以下简称“掩蔽罪”)的区别时,必须考虑到这两种罪行在六个主要层面上存在的差异。
首先,从主观认知角度来看,帮信罪要求行为人对于上游犯罪的具体内容具有明确的认识,而掩蔽罪则不需要如此严格的要求。
从行为对象的角度分析,帮信罪所针对的是上游犯罪的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利益,而掩蔽罪则涉及到上游犯罪的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
再次,从行为发生的时间节点来看,帮信罪通常发生在上游犯罪实施完毕之后,而掩蔽罪则可能在上游犯罪实施过程中或实施完毕后立即进行。
从行为性质的角度看,帮信罪属于帮助犯,其行为本身并不独立构成犯罪,而掩蔽罪则属于独立的犯罪行为。
最后,从构成要件的角度来看,帮信罪与掩蔽罪在犯罪主体、客体以及主观方面等方面均有所不同。
综上所述,帮信罪与掩蔽罪在以上六个方面存在显著的差异,这些差异决定了它们在法律适用中的不同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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