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坏生态环境罪怎么判定
一、破坏生态环境罪怎么判定
破坏生态环境罪的判定主要依据以下几个方面。首先,从行为主体来看,通常是个人或单位实施了相关行为。这些行为包括向土地、水体、大气等排放有害物质,非法采伐森林、猎捕珍稀野生动物,以及破坏自然保护区等生态敏感区域的生态平衡等。
在判定过程中,会考察行为人的主观故意。如果行为人明知其行为会对生态环境造成严重破坏,却仍然积极实施,那么就具备了主观故意的要件。
同时,还要评估行为所造成的实际危害后果。例如,排放的污染物是否导致了水体污染、土壤污染,对周边生态系统造成了怎样的影响;非法采伐的森林面积大小、珍稀野生动物的数量等,这些实际危害后果是判定犯罪的重要依据之一。
只有当行为人的行为既满足主体要件、主观故意要件,又造成了实际的生态环境破坏后果时,才能够被认定为构成破坏生态环境罪。法律对于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持严厉打击的态度,以保护我们的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
二、 第几条
在我国刑法中,与环境保护相关的规定主要分布在多个条款中。其中,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了,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或者,并处或者单处;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百四十四条规定了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等,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及其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这些条款旨在通过法律手段,对破坏环境的行为进行严厉打击,以保护我们的生态环境,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共生。我们应当增强环保意识,自觉遵守环境保护,共同为建设美丽中国而努力。
三、检察院不起诉可以罚款吗
检察院不起诉并不意味着可以罚款。不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和自行侦查终结的案件进行审查后,认为的行为不符合起诉条件或没有必要起诉的,依法作出不将犯罪嫌疑人交付人民审判的一种处理决定。
罚款是一种措施,通常由行政机关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作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如果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构成犯罪,但符合法定不起诉条件,如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等,检察院会作出不起诉决定,此时不应再进行罚款等行政处罚。
然而,如果犯罪嫌疑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其他违法行为,例如违反规定等,公安机关或相关部门可以依据相应法律法规对其进行罚款等处罚。
总之,检察院不起诉与罚款之间没有必然联系,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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