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随便认定犯罪嫌疑人吗
一、可以随便认定犯罪嫌疑人吗
当然不行,犯罪嫌疑人也被称为嫌疑犯或嫌犯,或者被称呼为疑犯。
它指代那些由于涉嫌犯罪行为而正在接受刑事诉讼程序的个体,在检察机关正式向提出之前,都可以这样称呼他们。
与此相对应的是犯罪分子这一词汇,显然二者并非同一概念。
按照无罪推定的基本原则,除非经过公正的审判和确凿的证据证实其有罪,否则犯罪嫌疑人始终应当被视为无罪的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两百条
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判决:
(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
(二)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
(三)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二、犯罪嫌疑人在异地拘捕
若犯罪嫌疑人并未身处本地区,亦可对其实施异地拘留或操作。
当公安机关在异地执行拘留或逮捕任务时,必须告知被拘留、逮捕人士所在区域的公安机构,而后者应该提供必要的协助与配合。
针对立案后犯罪嫌犯不在本地的情况,立案的公安机关可以采取以下措施来追踪并抓获犯罪嫌疑人:
(1)由负责案件办理的公安机关直接派遣人员前往犯罪嫌疑人所在地实施抓捕行动;
(2)也可以委托犯罪嫌疑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协助进行抓捕工作,然后再将犯罪嫌疑人押送至立案地公安机关;
(3)若尚未确定犯罪嫌疑人的确切住址,则可以发布通缉令,任何公安机关在发现犯罪嫌疑人踪迹后均有权进行抓捕。
三、犯罪嫌疑人异地抓获
在确定了嫌疑人的身份以及罪行事实之后,方能进行异地的抓捕行动。
而异地执行传唤、任务时,执行人员必须持有相应的传唤证、拘传证以及办理协作事务所需的函件及工作证件,并需与协作地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取得联系。
协作地的公安机关有责任提供必要的协助,将犯罪嫌疑人传唤或拘传至本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直接前往犯罪嫌疑人的住所进行讯问。
当需要异地执行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时,执行人员同样需要持有拘留证、逮捕证、办理协作事务所需的函件及工作证件,并与协作地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取得联系。
协作地的公安机关也应派遣专员协助执行。
若委托异地公安机关代为执行拘留、逮捕,则需将拘留证、逮捕证、办理协作事务所需的函件送达协作地公安机关。
对于已经被决定拘留、逮捕但仍在逃的犯罪嫌疑人,可以通过网络工作平台发布其相关信息、拘留证或逮捕证。
各地公安机关如发现此类网上逃犯,应立即组织力量实施抓捕。
协作地公安机关在成功抓获犯罪嫌疑人后,应立即通知委托地公安机关。
委托地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立即携带相关法律文书,并由至少两名侦查人员共同前往押解。
在异地抓捕的整个过程中,警方需要严格遵循协商和准确通知当地警方的原则,并与当地警方进行充分的沟通和协商,以确保在事先告知的情况下进行抓捕行动。
同时,警方还需尊重当地的和习俗风俗,确保嫌疑人在抓捕过程中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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