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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信罪所有银行卡都不能用

一、帮信罪所有银行卡都不能用

关于“帮信罪”(即协助信息活动罪)的审判结果,并不会直接导致被告人所持有的全部银行卡无法使用。

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可能会依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以及法院的裁定,采取诸如冻结、查封或者没收等相应的法律手段来处理涉案的银行卡。这些措施的目的在于防止被告人通过这些银行卡继续从事违法犯罪行为,或者将其非法所得进行转移。

这些措施往往只针对涉案的银行卡及那些与犯罪活动直接关联的账户,而并不覆盖到被告人的所有银行卡。如果被告人持有其他与犯罪活动毫无瓜葛并且满足正常使用条件的银行卡,那么它们通常不会受到影响。因此,我们可以得出结论,“帮信罪”并不等同于被告人必须放弃使用所有的银行卡。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百八十七条【利用计算机实施犯罪的提示性规定】利用计算机实施金融诈骗、、、、窃取国家秘密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帮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的;

(二)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的;

(三)以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五万元以上的;

(四)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五)二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

(六)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确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查证被帮助对象是否达到犯罪的程度,但相关数额总计达到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或者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二、帮信罪会惊动检察院人员

针对“帮信”——也就是我们常说的“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这是一种框架在内的新型犯罪类型,主要指的是那些明明知道他人正在运用信息网络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却仍然主动为之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服务器托管服务、网络存储服务、通信传输服务以及广告推广服务、支付结算服务等等的人。一旦涉及到此类“帮信”罪行并且被公安机关立案调查之后,那么这个案件很有可能就会正式进入刑事诉讼程序,甚至会引起检察院相关工作人员的高度关注。

三、帮信罪的立案标准提供电话卡

关于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协助罪(简称“帮信罪”)的犯罪举报与查处程序,倘若该罪行涉及了供应电话卡、互联网账号等通讯设备,判定行为人是否涉案的关键环节落在对其行为心态的审慎分析上,即需要检验行为人是否明确知晓其他人士会利用这些设备进行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并且在此基础上为他们提供实质性的协助。在立案标准的设定上,我们不仅要关注行为人是否确实向他人提供了电话卡或者互联网账号,更为重要的是深入探查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存在着“知情”的意愿,换言之,即是否已经认识到或者理应有能力认识到提供的电话卡和互联网账号将会被他人用来从事非法活动。除此之外,我们也必须衡量行为人的行为对于犯罪活动的推动力强弱,以及其是否已经造成了一定程度的社会危害。如果满足以上所有条件,那么行为人就有可能涉嫌犯下帮信罪,并应该按照法律规定启动立案调查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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