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患有乙肝能否撤销婚姻
一方患有乙肝,并不一定能撤销婚姻。
婚姻的撤销需要符合特定的法律条件。虽然一方患有乙肝可能会对婚姻关系产生一定影响,但仅以此为由要求撤销婚姻,通常是不被支持的。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可撤销婚姻的情形主要包括因胁迫的,受胁迫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以及一方患有重大疾病,在结婚登记前没有如实告知另一方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对于乙肝患者而言,如果在结婚登记前已经如实告知了对方自己的病情,那么对方在明知的情况下仍然选择结婚,事后不能以患有乙肝为由请求撤销婚姻。因为在这种情况下,另一方在结婚时已经对病情有了充分的了解和认知,做出了自主的选择。
但如果患有乙肝的一方在结婚登记前故意隐瞒病情,没有如实告知另一方,那么在婚后另一方发现后,是有可能请求撤销婚姻的。因为这种情况下,另一方的结婚意愿可能是基于错误的信息和不完整的了解。
需要强调的是,乙肝并不等同于重大疾病。重大疾病的认定需要综合考虑疾病的严重程度、对生活的影响以及是否会对婚姻关系造成实质性的影响等因素。不能简单地将乙肝等同于可撤销婚姻的重大疾病。在具体案件中,法院会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综合判断和认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二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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