胁迫婚姻是无效还是可撤销
胁迫婚姻是可撤销的。
胁迫婚姻是指一方以给另一方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另一方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愿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法律赋予了受胁迫一方撤销婚姻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之所以将胁迫婚姻规定为可撤销而非无效,主要是考虑到胁迫的情形可能多种多样,其危害程度也有所不同。通过赋予受胁迫方撤销权,可以更好地保护其合法权益,让其根据具体情况自主决定是否维持婚姻关系。如果受胁迫方认为经过一段时间后,双方已经建立了一定的感情基础,或者基于其他原因愿意继续维持婚姻,那么其可以选择不撤销婚姻。反之,如果受胁迫方仍然无法接受这段婚姻,其可以通过法定程序撤销婚姻,使婚姻自始无效。
在实践中,要认定胁迫婚姻,需要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存在胁迫行为。例如,威胁的言语、行为记录,相关证人证言等。同时,撤销婚姻的程序也需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以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妥善保护。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二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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