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出资买房离婚后房子归谁
一方出资买房,离婚后房子的归属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确定,可能归出资方,也可能双方共有等。
在确定后房屋归属时,需要综合考虑多个因素。如果一方在婚前全资购买房屋且登记在自己名下,通常该房屋会被认定为出资方的个人财产。但如果是婚前一方出资支付首付款,婚后共同还贷,那么对于婚后共同还贷及相应增值部分,另一方可能有权要求分割。
若房子是婚后一方出资购买,且登记在出资方名下,一般也会被视为夫妻共同财产,除非有明确的证据表明该出资是其个人财产且双方有约定该房产归出资方所有。如果是婚后一方父母出资购房,登记在出资方子女名下,根据法律规定,视为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房屋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但若登记在双方名下,则一般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此外,如果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对房屋的归属有明确的书面约定,那么按照约定来确定房屋的归属。总之,离婚时房屋的归属不能一概而论,需要结合具体的出资情况、房屋登记情况、婚姻状况以及是否有相关约定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在处理这类问题时,建议咨询专业,以获得准确的法律建议和指导。因为法律规定较为复杂,具体情况的认定可能存在差异。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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