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婚登记的如何做无效处理
重婚登记属于无效婚姻,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
重婚是严重违反我国婚姻法一夫一妻原则的行为,其所进行的婚姻登记自始无效。当发现重婚登记的情况,处理方式主要是通过法律途径宣告其无效。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有权向人民法院就已办理登记的婚姻申请宣告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利害关系人包括重婚行为人的合法配偶、重婚行为所涉婚姻关系中一方当事人的近亲属等。
申请宣告婚姻无效,需要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一般情况下,由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在诉讼过程中,人民法院会对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案件进行审查。需要查明是否存在重婚的事实,包括收集相关证据,如婚姻登记证明、证人证言等。如果经过审查,确认存在重婚的情况,人民法院将依法宣告婚姻无效。
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
需要注意的是,婚姻无效的宣告是法律对违法婚姻关系的一种否定性评价,其目的在于维护婚姻制度的严肃性和法律的权威性。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四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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