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定监护人和法定监护人的区别
指定监护人和法定监护人的主要区别在于产生方式和适用情形不同。法定监护人是依照法律规定直接确定的,而指定监护人则是在法定监护人存在争议或无法履行监护职责时,由相关部门或法院指定的。
法定监护人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产生的。例如,未成年人的父母通常是其法定监护人;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等担任法定监护人。法定监护人的确定具有明确的法律顺序和范围。
指定监护人则是在法定监护人存在争议,比如多个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对监护权有异议,或者法定监护人无法履行监护职责的情况下,通过有关组织指定或者人民法院判决指定而产生。指定监护人的程序相对较为严格和正式。
在适用情形上,法定监护人的适用较为普遍和直接,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即自动成为监护人。而指定监护人通常是在出现特殊情况,需要通过特定程序来确定谁更适合担任监护人时才会产生。
从监护的稳定性和权威性来看,法定监护人的地位在一般情况下相对较为稳定,除非出现法定的丧失监护资格的情形。指定监护人则是经过了特定的评估和决定过程,更侧重于根据被监护人的实际需要和具体情况来确定合适的监护人。
此外,在法律责任方面,法定监护人与指定监护人在履行监护职责不当导致被监护人权益受损时,都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在责任的认定和具体承担方式上可能会因具体情况而有所差异。
总的来说,指定监护人和法定监护人虽然都是为了保护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但在产生方式、适用情形、稳定性等方面存在明显的区别。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十一条
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
依据本条第一款规定指定监护人前,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处于无人保护状态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或者民政部门担任临时监护人。
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擅自变更;擅自变更的,不免除被指定的监护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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