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意逃废债务是什么意思
恶意逃废债务是指债务人有履行能力却故意逃避履行债务的行为。
恶意逃废债务是一种严重违反诚信原则和法律规定的行为。其通常表现为债务人通过各种不正当手段,故意逃避或拒不履行其应当承担的债务义务。
在实践中,恶意逃废债务的具体形式多样。比如,债务人可能会隐匿、转移资产,使得债权人无法通过正常途径实现债权。他们可能将财产无偿或以不合理低价转让给他人,或者通过虚假交易等方式将财产转移出去。
还有些债务人可能会采取故意破产、解散企业等方式来逃避债务。在破产程序中,通过虚假申报、隐瞒重要财产信息等手段,损害债权人利益。
此外,债务人可能长期下落不明,故意躲避债权人的追讨,或者采取拖延战术,不断推诿、搪塞,拒绝履行债务。
恶意逃废债务的行为不仅对债权人造成了经济损失,也严重破坏了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信用体系。对于这种行为,法律通常会有相应的制裁措施。债权人可以通过法律途径,如、申请强制执行等,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相关部门也会加强监管和打击力度,对恶意逃废债务的行为进行惩处,以维护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
总之,恶意逃废债务是一种不可取的行为,债务人应当遵守法律和道德规范,诚实守信地履行债务义务。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七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九条
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关。
扫描二维码推送至手机访问。
版权声明:本文由浙江合飞律师事务所结合法律法规原创并发布,除法院案例栏目内容为公开转载,如无特殊声明均为原创,如需转载请附上来源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