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劳动关系证明材料有哪些
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包括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考勤记录、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在劳动争议中,事实劳动关系的认定是一个重要的问题。以下是一些常见的可以作为事实劳动关系证明材料的内容:
1. 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这是证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重要证据之一。工资条、银行转账记录等都可以作为工资支付的凭证。
2. 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是法定义务,缴纳社保的记录可以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3. 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这些证件可以表明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工作的身份。
4. 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这些记录是用人单位招聘劳动者的过程中形成的,能够反映双方建立劳动关系的意向。
5. 考勤记录:考勤记录可以证明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工作时间和出勤情况。
6. 其他劳动者的证言:如果有其他劳动者能够证明当事人在该用人单位工作,其证言也可以作为证据之一。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证明材料并不是孤立的,劳动者可以通过多种材料相互印证,来证明事实劳动关系的存在。在实际操作中,劳动者应当注意保存相关的证据材料,以便在需要时能够提供有力的证明。同时,用人单位也应当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避免产生劳动纠纷。
法律依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 第二条
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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