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子女需要什么手续
收养子女需要经过一系列的手续,包括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等。
收养子女是一项严肃且法律程序严格的行为,需要遵循特定的手续和规定。
首先,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年满三十周岁。
在满足上述条件后,收养人需要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登记时应提交以下证明材料: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由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如果是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还应当提交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生育情况证明;其中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收养人还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材料: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无子女的证明;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
送养人也需要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比如生父母送养子女的,须双方共同送养。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可以单方送养。送养人需要提供本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以及与当地计划生育部门签订的不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协议。如果是因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需要送养的,还应当提交其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送养人有特殊困难的证明。
民政部门在收到收养登记申请及相关材料后,会对其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会为当事人办理收养登记,发给收养登记证。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需要注意的是,收养应当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则,并不得违背社会公德。依法进行的收养关系受到法律的保护。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零五条
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
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签订收养协议的,可以签订收养协议。
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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