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终止与解除的法律性质有何不同
劳动合同的终止和解除在法律性质上有明显的不同。终止是劳动合同因期满、法定情形出现等原因自然结束;解除则是提前结束劳动合同,存在双方协商或一方存在法定过错等情况。
劳动合同的终止和解除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它们在法律性质上存在着显著的差异。
首先,从定义和原因来看,劳动合同的终止是指劳动合同期满、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等情形下,劳动合同自然结束的情况。而劳动合同的解除则是指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协商一致或者一方存在法定过错等情况下,提前结束劳动合同的行为。
其次,在法律后果方面,劳动合同终止时,用人单位一般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除非存在《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如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等导致劳动合同终止的。而劳动合同解除时,根据解除的原因不同,用人单位可能需要支付经济补偿。例如,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如果是劳动者存在过错,如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等,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
此外,在程序上,劳动合同终止相对较为简单,只要出现法定的终止情形,劳动合同即可终止。而劳动合同解除则需要遵循一定的程序,如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等。
总之,劳动合同的终止和解除在法律性质上存在着明显的不同,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处理劳动合同关系时,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准确判断是属于终止还是解除,并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处理,以避免产生不必要的法律纠纷。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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