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主体如何认定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企业和自然人。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是指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行为。该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既包括用人单位,也包括自然人。
对于用人单位而言,无论是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还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只要存在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行为,且符合该罪的其他构成要件,就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在实践中,一些企业的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或者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往往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行为的决策者和实施者。他们以各种手段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工资,给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造成了严重损害。对于这些人员,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此外,自然人也可以成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主体。例如,一些个人承包工程或者提供劳务后,故意拖欠劳动者的报酬,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同样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需要注意的是,认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主体时,应当综合考虑行为人的行为性质、主观故意、支付能力等因素。只有在行为人具有逃避支付劳动报酬的故意,且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情况下,才能认定其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总之,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主体范围较为广泛,旨在加强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护,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对于任何侵犯劳动者权益的行为,都应当依法予以惩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
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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