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格不合起诉离婚要什么证明材料
性格不合起诉离婚通常需要能证明夫妻感情破裂的相关证据材料,比如双方沟通不畅、经常争吵的证据等。
在性格不合的案件中,证明材料起着重要作用。以下是一些可能需要的证明材料:
聊天记录、短信记录等能显示双方经常因性格不合产生矛盾、争吵的内容可以作为证据。
邻居、朋友等的证人证言,证明两人经常发生冲突、争吵等情况,能反映出性格不合对婚姻生活的影响。
相关的录音、录像资料,如果有双方争吵或谈论性格不合问题的记录,也可作为证据提交。
如果有因为性格不合导致的具体事件,比如一方因无法忍受而离家出走等,相关的证据也能说明问题。
双方往来的信件、邮件等,其中涉及到性格不合及对婚姻影响的表述,也可能被采纳。
需要注意的是,仅仅性格不合可能在某些情况下较难直接证明夫妻感情破裂。法院会综合各种因素来判断是否达到感情破裂的程度。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至关重要。证据应客观、真实地反映双方的实际情况,且与性格不合导致这一主张有直接关联。同时,证据的取得应符合法律规定,不能通过非法手段获取。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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