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情不和离婚需要什么手续和证件
感情不和离婚需要准备相关证件,如身份证、结婚证、户口本等,手续包括协议离婚或诉讼离婚。
当夫妻因感情不和决定时,首先需要明确选择协议离婚还是诉讼离婚的方式。
如果是协议离婚,通常需要以下证件:双方的身份证原件;双方的证原件;双方的户口本。同时,要准备好离婚协议书,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双方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如果是通过诉讼离婚,需要准备、身份证、结婚证、能够证明夫妻感情破裂的相关证据等材料,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法院受理案件后,会依法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决。
在整个离婚过程中,需要注意以下几点:一是要确保提供的证件真实有效;二是离婚协议的内容要合法、合理且详细;三是在诉讼过程中要积极配合法院的工作,遵守相关程序和规定。离婚是一件严肃且重要的事情,建议当事人在决定离婚前,充分考虑清楚,必要时可以寻求专业法律人士的帮助。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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