胁迫婚姻的请求在什么时间提出的
受胁迫方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撤销婚姻的请求。
胁迫婚姻是可撤销婚姻的一种情形。所谓胁迫,是指行为人以给另一方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另一方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愿的情况。
对于胁迫婚姻,法律给予受胁迫方一定的时间来行使撤销权。受胁迫方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撤销婚姻的请求。这个时间规定是为了维护婚姻关系的稳定性和法律秩序的确定性。如果受胁迫方在规定时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那么该婚姻将被视为有效,不能再以胁迫为由请求撤销。
需要注意的是,该一年的期间为除斥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这意味着,如果受胁迫方超过一年没有提出撤销请求,其撤销权将消灭,婚姻关系将持续有效。
如果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这是对特殊情况下受胁迫方的一种特殊保护。在实践中,要准确判断是否构成胁迫婚姻以及是否在法定期间内提出请求,需要结合具体案件的事实和证据进行综合分析。
总之,了解胁迫婚姻撤销请求的提出时间对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法律明确规定了具体的时间限制,以保障婚姻制度的公正和当事人的权益平衡。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二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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