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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药、劣药的定义

法律解析:

假药是指药品所含成分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分不符,或以非药品冒充药品等情况的药品;劣药是指药品成分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等情形的药品。

假药具体包括以下情形: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变质的药品;药品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假药严重危害公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劣药主要有这些情况:药品成份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被污染的药品;未标明或者更改有效期的药品;未注明或者更改产品批号的药品;超过有效期的药品;擅自添加防腐剂、辅料的药品;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的药品。劣药虽然不像假药那样完全是假的或冒充的,但因其质量不达标,也可能对治疗效果产生不良影响,甚至带来一些副作用。

对于假药和劣药的认定,有着严格的标准和程序。在药品监管中,相关部门会通过各种检测手段和监管措施来确保药品的质量和安全性。一旦发现假药、劣药,会依法进行严厉查处,包括对生产、销售等环节的责任方进行处罚,以保障公众用药安全。同时,公众自身也应增强对药品的辨别能力,通过正规渠道购买药品,发现可疑药品及时向有关部门举报。药品的质量直接关系到人们的健康,对于假药和劣药必须零容忍。

法律依据:

《药品管理法》 第九十八条

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

(一)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

(二)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

(三)变质的药品;

(四)药品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药:

(一)药品成份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

(二)被污染的药品;

(三)未标明或者更改有效期的药品;

(四)未注明或者更改产品批号的药品;

(五)超过有效期的药品;

(六)擅自添加防腐剂、辅料的药品;

(七)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的药品。

禁止未取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生产、进口药品;禁止使用未按照规定审评、审批的原料药、包装材料和容器生产药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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