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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对生产有害食品罪立案标准的规定有什么

法律解析:

中国对于生产有害食品罪的立案标准主要包括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等情况。

生产有害食品罪是一种严重危害公众健康的犯罪行为。其立案标准具有明确规定。首先,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就可能达到立案标准。例如,使用工业用盐代替食用盐进行食品加工等。其次,使用盐酸克仑特罗(俗称“瘦肉精”)等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或者含有该类药品的饲料养殖供人食用的动物,或者销售明知是使用该类药品或者含有该类药品的饲料养殖的供人食用的动物的,也会被追究刑事责任。再者,明知是使用盐酸克仑特罗等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或者含有该类药品的饲料养殖的供人食用的动物,而提供屠宰等加工服务,或者销售其制品的,同样构成犯罪。

此外,在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使用禁用农药、兽药等禁用物质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以及在保健食品或者其他食品中非法添加国家禁用药物等有毒、有害物质的,也都属于生产有害食品罪的范畴。这些立案标准的设定,旨在严厉打击生产有害食品的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对于违反这些规定的,司法机关将依法予以惩处,以维护社会的公共利益和食品安全秩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

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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