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佣关系劳动关系区别
雇佣关系与劳动关系存在一些区别,主要体现在主体范围、从属性程度、适用法律等方面。
雇佣关系和劳动关系有着较为明显的差异。在主体范围上,劳动关系中的用人单位必须是符合法定条件的各类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劳动者须达到法定劳动年龄并具有劳动能力;而雇佣关系对主体的要求相对宽泛,雇主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从属性程度方面,劳动关系中劳动者对用人单位具有较强的从属性,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工作内容等方面受到用人单位的严格管理和约束;雇佣关系中雇员虽然也需按照雇主的要求提供劳务,但相对而言从属性较弱。
适用法律不同也是重要区别之一。劳动关系主要受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专门法律调整;雇佣关系则更多地适用民法总则、侵权责任法等一般民事法律。
在权利义务方面,劳动关系中劳动者享有较多的法定权利,如最低工资保障、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雇佣关系中雇员的权利则主要通过双方的约定来确定。
在解决争议的程序上也有差异,劳动关系产生的纠纷通常需要先经过劳动仲裁程序,对仲裁裁决不服的才能向;而雇佣关系纠纷可直接向法院。
总之,雇佣关系和劳动关系在多个方面存在区别,在具体案件中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准确判断和区分。正确区分两者对于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解决纠纷具有重要意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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