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承担中抵销权为什么不能延续
在债务承担中,抵销权不能延续主要是基于债的相对性以及债务承担本身的性质和法律规定等多方面因素。
债务承担涉及到债务关系的变更和转移。债的相对性原则要求债的关系仅在特定的当事人之间产生法律效力。当债务承担发生时,原债务人退出债务关系,新债务人取而代之。此时,抵销权不能简单地从原债务人延续到新债务人,原因如下。抵销权通常基于特定当事人之间的互负债务和相互同意等条件。原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可能存在抵销的情形,但新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未必有同样的条件和基础。债务承担是一种合同行为,各方的权利义务应根据新的约定来确定。如果允许抵销权随意延续,可能会对新债务人不公平,也可能影响交易的确定性和稳定性。法律为了保障交易秩序和各方权益,对债务承担和抵销权分别作出了具体规定。如果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允许抵销权延续,就不应擅自进行类推或扩大解释。从实践角度看,允许抵销权延续可能引发一系列复杂的问题,如债务的确定、抵销的条件和范围等难以准确界定,容易导致纠纷和不确定性。综上所述,在债务承担中,抵销权不能延续是为了维护债的相对性、保障交易秩序和各方合法权益,符合法律的基本原理和实践需求。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八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到期债务抵销;但是,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除外。
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第五百六十九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协商一致,也可以抵销。
扫描二维码推送至手机访问。
版权声明:本文由浙江合飞律师事务所结合法律法规原创并发布,除法院案例栏目内容为公开转载,如无特殊声明均为原创,如需转载请附上来源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