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况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以下一些情况通常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如人身权益遭受侵害、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或毁损、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导致亲子关系或近亲属间的亲属关系遭受严重损害等。
在法律实践中,存在多种情形可能涉及精神损害。当自然人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等人身权益受到侵害时,受害人或其近亲属有权要求精神损害赔偿。比如因他人的侵权行为导致身体受到严重伤害,给受害人带来了极大的精神痛苦。当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如珍贵的照片、祖传遗物等,因他人的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或毁损,并且这种损害给受害人造成了严重的精神创伤,也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导致亲子关系或近亲属间的亲属关系遭受严重损害,监护人有权要求精神损害赔偿。例如,他人恶意将未成年人带走,长时间使其与亲人分离,给亲人带来巨大的精神痛苦和心理创伤。在确定精神损害赔偿的具体数额时,法院会综合考虑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等多种因素。需要注意的是,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并且要有充分的证据支持。
法律依据:《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
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第九百九十六条
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格权并造成严重精神损害,受损害方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不影响受损害方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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