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生育金的计算方法
上海生育金的计算主要与职工所在单位的月平均工资以及产假天数等因素有关。
在上海,生育金的计算较为复杂,涉及多个方面。首先,生育生活津贴的计算基数是根据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来确定的。对于从业妇女,其月生育生活津贴标准为本人生产或者流产当月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 30 天再乘以应享受的产假天数。需要注意的是,从业妇女生产或者流产时所在用人单位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高于本市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 300%的,按 300%计发;低于本市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 60%的,按 60%计发。 另外,生育医疗费补贴也包含在生育金中。一般来说,妊娠 7 个月(含 7 个月)以上生产或者妊娠不满 7 个月早产的,生育医疗费补贴为 3000 元;妊娠 3 个月(含 3 个月)以上、7 个月以下自然流产的,生育医疗费补贴为 500 元;妊娠 3 个月以下自然流产或者患子宫外孕的,生育医疗费补贴为 300 元。 总的来说,上海生育金的具体数额会因个人所在单位情况、产假天数以及生产具体状况等因素而有所不同。如果对生育金的计算有疑问,建议及时向单位人事部门或相关社保部门咨询,以确保自身权益得到准确保障。
法律依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办法》的决定第十四条(享受生育生活津贴的期限),符合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生育妇女,按照下列期限享受生育生活津贴:
(一)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生产的,按3个月享受生育生活津贴;
(二)妊娠不满7个月早产的,按3个月享受生育生活津贴;
(三)妊娠3个月(含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流产的,按1个半月享受生育生活津贴;
(四)妊娠3个月以下流产或者患子宫外孕的,按1个月享受生育生活津贴。
按照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享受生育生活津贴的生育妇女,还可以按照下列规定享受生育生活津贴:
(一)难产的,增加半个月的生育生活津贴;
(二)符合计划生育晚育条件的,增加一个月的生育生活津贴;
(三)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半个月的生育生活津贴。
第十五条(月生育生活津贴标准),从业妇女的月生育生活津贴标准,为本人生产或者流产当月城镇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从业妇女生产或者流产前12个月内因变动工作单位缴费基数发生变化的,月生育生活津贴按其生产或者流产前12个月的实际缴费基数的平均数计发。
从业妇女缴纳城镇养老保险费不满一年的,或者虽满一年但缴费基数低于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规定的最低标准的,其月生育生活津贴,按最低标准计发。
失业妇女的月生育生活津贴,按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规定的最低标准计发。
生产或者流产的从业妇女已经享受的生育生活津贴不足其应享受的工资性收入的,不足部分的发放,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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