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的抗辩权什么时候确立
债务人的抗辩权通常在符合法定条件时确立。
债务人的抗辩权的确立时间,会因具体抗辩权的类型以及相关法律规定和具体情形而有所不同。
一般来说,在双务合同中,比如买卖合同等,同时履行抗辩权在当事人互负债务且没有先后履行顺序时,一方在对方未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此时该抗辩权就确立了;而先履行抗辩权则是在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时,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当符合这些条件时该抗辩权成立。
不安抗辩权是在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经营状况严重恶化等情形时,可以中止履行,此时不安抗辩权确立。还有时效抗辩权等,当诉讼时效届满时,债务人就可以主张时效抗辩权。
总之,债务人抗辩权的确立是基于法律规定和具体的法律事实,不同的抗辩权有着不同的条件和情形。在司法实践中,需要根据具体案件情况来准确判断和适用抗辩权,以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法律对于债务人抗辩权的确立有着明确的规定和要求,这也是维护公平正义和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保障。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二十五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二十六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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