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关系解除的效力
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消除,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但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恢复,可以协商确定。
收养关系的解除具有一系列重要的效力。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之间基于收养而产生的法律上的父母子女关系随即终止。这意味着养子女不再对养父母负有赡养义务,养父母也不再对养子女享有抚养、教育等权利。
养子女与养父母的其他近亲属,如养父母的父母、子女等之间的亲属关系也随之消灭。
对于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一般情况下会自行恢复。但如果养子女已经成年,那么他们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恢复,可以由双方通过协商来确定。
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
在实践中,收养关系解除的效力问题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准确认定和处理,以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同时,相关法律规定也在不断完善和发展,以适应社会的变化和需求。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一十四条
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是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八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收养关系。送养人、收养人不能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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