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仲裁的当事人怎么去确定
劳动争议仲裁的当事人通常是存在劳动关系的双方,即劳动者和用人单位。
在劳动争议仲裁中,确定当事人是非常重要的一步。一般来说,劳动者作为一方当事人是比较明确的,即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因劳动权益受到侵害而寻求仲裁保护的个人。
用人单位则是与劳动者存在劳动关系的组织或机构,通常是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在一些情况下,可能会存在劳务派遣关系,此时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都可能成为当事人。
当劳动者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用人单位的侵害,比如被拖欠工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等,就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作为申请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用人单位则作为被申请人。
还有一些特殊情况,比如用人单位发生合并、分立等情形时,合并、分立后的单位应作为当事人;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依法清算并注销前,以该用人单位为当事人,未依法清算即被注销的,以该用人单位的出资人、开办单位或者主管部门为当事人。
总之,确定劳动争议仲裁当事人要根据具体的劳动关系和争议情况来综合判断,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能够得到准确、公正的维护。只有明确了当事人,仲裁程序才能得以顺利进行,争议也才能得到妥善解决。
法律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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