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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押物灭失质权是否丧失

法律解析:

质押物灭失,质权并不一定丧失。

质权是一种担保物权,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质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质押物的价款优先受偿。质押物灭失并不必然导致质权的丧失。

如果质押物的灭失是由于不可抗力等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且不可克服的原因造成的,质权人可以就质押物灭失所获得的金、补偿金等代位物行使质权。例如,质押的车辆因自然灾害而损毁,车主获得的保险赔偿款可以成为质权的代位物。

如果质押物的灭失是由于质权人的过错造成的,质权人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质权并不当然丧失。例如,质权人保管质押物不善导致其损坏或丢失,质权人可能需要向出质人赔偿损失,但在赔偿后,质权人仍可就剩余价值行使质权。

如果质押物的灭失是由于出质人的过错造成的,质权人仍然有权要求出质人提供其他担保或者提前清偿债务。

总之,质押物灭失后质权是否丧失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分析。在实践中,当事人应当妥善保管质押物,以避免因质押物的灭失而引发纠纷。同时,在质押合同中应当明确约定质押物灭失后的处理方式,以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质权的存在对于保障债权人的利益具有重要意义,而质押物的状态则直接影响质权的实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三十二条

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质押财产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质权人的行为可能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出质人可以请求质权人将质押财产提存,或者请求提前清偿债务并返还质押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条

担保期间,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担保物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被担保债权的履行期限未届满的,也可以提存该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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