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婚姻的认定与撤销程序
无效婚姻的认定需符合法定情形,撤销程序则依具体情况而定。
无效婚姻是指欠缺婚姻成立的法定条件而不发生法律效力的婚姻。以下是关于无效婚姻的认定与撤销程序的详细阐述。
无效婚姻的认定情形主要包括:重婚的,即有配偶者又与他人;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如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结婚;未到法定婚龄的,即男方未满 22 周岁,女方未满 20 周岁。
对于无效婚姻的撤销程序,一般来说,有权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为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利害关系人包括: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未达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
宣告婚姻无效的程序通常是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法院受理后,经审查确属无效婚姻的,应当依法作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该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得上诉。
需要注意的是,无效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婚姻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四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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