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连续工作满几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
职工连续工作满 12 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
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 1 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这里的“连续工作满 12 个月”,既包括职工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 12 个月以上的情形,也包括职工在不同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 12 个月以上的情形。
带薪年休假是劳动者的一项重要权利,旨在保障劳动者在工作之余能够有时间休息、放松和调整,以提高工作效率和生活质量。具体的休假天数根据职工累计工作时间确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 1 年不满 10 年的,年休假 5 天;已满 10 年不满 20 年的,年休假 10 天;已满 20 年的,年休假 15 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需要注意的是,在实践中,可能会出现一些特殊情况影响职工享受带薪年休假,比如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职工请事假累计 20 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累计工作满 1 年不满 10 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 2 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满 10 年不满 20 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 3 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满 20 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 4 个月以上的,在这些情况下,职工可能就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了。
如果用人单位违反规定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规定给予年休假工资报酬,劳动者可以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通过劳动争议仲裁等途径解决。
法律依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二条、第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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