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谁宣布国家进入紧急状态
根据宪法规定,有权决定并宣布国家进入紧急状态的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国家紧急状态是指发生或者即将发生特别重大突发事件,需要国家机关行使紧急权力予以控制、消除其社会危害和威胁时,有关国家机关按照宪法、法律规定的权限决定并宣布局部地区或者全国实行的一种临时性的严重危急状态。
在中国,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决定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进入紧急状态。当面临战争、内乱、严重自然灾害、重大公共卫生事件等严重危及国家和社会安全稳定的情况时,全国人大常委会会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判断和决策,宣布国家进入紧急状态。
进入紧急状态后,国家可以依法采取一系列特殊的措施和手段,以保障国家的安全、社会的稳定和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这些措施可能包括限制公民的某些权利和自由、加强社会治安管控、调配资源应对危机等。同时,国家也会在紧急状态期间努力恢复正常秩序,尽快解除紧急状态,使社会回归正常状态。
国家进入紧急状态是一项严肃而重要的决策,需要在充分权衡各种因素和利益的基础上作出,以确保国家和人民的根本利益得到最大程度的保障。
法律依据:《宪法》第八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决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公布法律,任免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发布特赦令,宣布进入紧急状态,宣布战争状态,发布动员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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