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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权有哪些

法律解析:

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权主要包括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等。

抗辩权是指妨碍他人行使其权利的对抗权。在债权债务关系中,债务人享有一定的抗辩权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的当事人应同时履行义务的,一方在对方未履行前,有权拒绝对方请求自己履行合同的权利。比如买卖合同中,买卖双方约定同时交货付款,一方未交货时,另一方就有权拒绝付款。

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一方未履行之前,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例如,一方先交货,另一方后付款,如果先交货的一方货物质量有问题,后付款的一方就可以行使先履行抗辩权。

不安抗辩权,是指在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应先履行义务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有难以给付之虞时,在对方当事人未履行或未为合同履行提供担保之前,有暂时中止履行合同的权利。比如一方发现对方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或者丧失商业信誉等情况,担心自己履行后对方不能履行时,就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

债务人合理运用这些抗辩权,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维护交易的公平和稳定。但抗辩权的行使也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不能滥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二十五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二十六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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