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利转贷罪什么时候有的
高利转贷罪是 1997 年《刑法》修订时新增加的罪名。
高利转贷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行为。该罪的设立主要是为了维护金融秩序,防止信贷资金被非法转借获取高额利润,从而保障国家金融安全和正常的金融秩序。
在 1997 年之前,虽然可能存在类似的违法借贷行为,但并没有明确将其纳入刑法罪名体系进行专门规制。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金融领域的不断变化,为了更有效地打击这种严重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刑法》专门增设了高利转贷罪。
设立高利转贷罪具有重要意义。一方面,它明确了这种违法转贷行为的法律后果,对潜在的违法犯罪分子起到了威慑作用,有助于减少此类行为的发生。另一方面,有利于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确保金融机构的信贷资金能够按照合法、合规的途径进行分配和使用。同时,这也体现了法律对金融秩序的严格保护,保障了国家经济的正常运行。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高利转贷罪的认定,需要综合考虑多个因素,如转贷的目的、套取信贷资金的手段、转贷的利率以及违法所得的数额等。只有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构成要件时,才能以高利转贷罪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七十五条
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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